1、汙水處理廠工程采用的各種U型溝材料與設備,其品種、規格、質量、性能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定。
2、汙水處理廠工程所用各種材料與設備,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環保、衛生蓄水池、防火、防水,防凍、防爆炸、防腐蝕等標准的規定。
3、材料和設備進場時,應具備訂購合同、産品質量合格證書、說明書、性能檢測報告、進口産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,不具備以上條件不得驗收。
4、進場的材料和設備應滯洪池按規定進行複驗。複驗的材料和設備,其各項指標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及本規範的規定。
5、國家規定或合同文件約定需要對材料進行見證檢測的,應進行見證檢測。
6、承擔材料和設備檢測的單位,涵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。
7、進口設備與配件和材料,應按合同文件嚴格檢驗,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。
8、所用材料、半成品、構件、配件、設備等,在運輸、保管和施工過程中,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、鏽蝕或變質。
9、現場配制的材料,如:混凝土、砂漿、防水塗料、膠粘劑等,應經檢測或鑒定合格後使用。
10、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、成品或半成品等,應列入工程質量過程控制內容。
11、提倡推廣應用新技術、 新材料、新工藝、新設備的成果,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與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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